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訴訟代理人 許根源
蔡東曄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