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
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