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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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