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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賓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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