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5號
原 告 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陳韋辰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妹
被 告 吳旭東
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惠美為被告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
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次按
上開條文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
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
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攸仕
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攸仕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
訴
訟繫屬中變更為林惠美,
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林惠美為被告攸仕得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