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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5號 原   告 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複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陳韋辰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妹 被   告 吳旭東       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惠美為被告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上開條文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攸仕 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攸仕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 訟繫屬中變更為林惠美,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林惠美為被告攸仕得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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