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5號
原 告 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陳韋辰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被 告 吳旭東
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