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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5號 原   告 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複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陳韋辰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攸仕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被   告 吳旭東       超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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