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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慧棱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款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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