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慧棱
訴訟
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款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