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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9號 原   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邱南嫣律師 被   告 焦經國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 字第709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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