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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焦經國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 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8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