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依萍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被 告 妙法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裴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