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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清潔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妙法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裴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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