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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清潔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妙法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 2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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