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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峯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林景陽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 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峯群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 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針對原告與被 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勝敗比例而為訴訟費用分擔之 計算上顯然錯誤,係屬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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