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羽柔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被 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件:
請兩造就原告依合約於每週六提供之樂團表演係於106年7月16日
或同年月23日停止表示意見,並陳報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