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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件: 請兩造就原告依合約於每週六提供之樂團表演係於106年7月16日 或同年月23日停止表示意見,並陳報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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