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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玖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訴駁回部份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份,被 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元整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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