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斯音樂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羽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26
頁),而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列印資料
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