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82,6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236元,上訴人已繳25,111
元,尚欠3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