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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8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上訴人已繳25,111 元,尚欠3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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