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易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舜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或其他除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
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對其負
返還不當得利之責,然本件被告設址地為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表在卷
可參,因本件復
查無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
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