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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易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或其他除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對其負 返還不當得利之責,然本件被告設址地為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因本件復 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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