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
字第867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