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 字第867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