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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7,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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