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東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楨祥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信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廖塵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業據本院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