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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楨祥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信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廖塵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本院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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