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曾仕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麒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
被 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前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起陸續簽訂曾仕強
教授辦公室課程,
嗣兩造於105 年11月29日簽訂終止課程契
約之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約定
上開課程自105 年11
月29日起終止,原告並應退還被告新臺幣(下同)315,983
元,
復於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承諾,
對於
本件終止合議內容,絕對保密,若乙方洩漏任何約定或
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一內容,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即原告)前
開第2 條退還款項之兩倍為
懲罰性賠償金,絕無
異議」。
詎
被告違反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而將相關退款細節故意洩
漏予訴外人即同班學友黃若恩、單家平夫婦,其等2 人遂於
105 年12月16日要求同以被告退款條件而終止課程退費,並
由黃若恩兼單家平代理人之身分,與原告簽署曾仕強文化有
限公司課程終止協議書(下稱系爭黃若恩終止協議書),且
比照被告退款細節而退費,是被告顯已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義
務,
爰依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31,966 元,及自106 年1 月11日起
(即
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3 年8 月起,因原告強調所開設課程係
由訴外人曾仕強親自授課,被告
乃慕名報名參加相關課程,
並繳納學費共計571,800 元。詎於授課過程中,並
非每堂課
程均由曾仕強親自教授,且於105 年9 月起,曾仕強即表示
因病休養而停止對外活動。因原告無法依約履行原契約義務
即由曾仕強親授課程,被告遂要求原告退費。而於兩造協商
過程中,原告自行提出上超過3 分之1 課程者,退費打7 折
之比例計算退費款項,此訊息亦於105 年11月20日即揭露於
曾仕強課程學員LINE通訊軟體群組中。嗣於兩造簽署系爭協
議書後,黃若恩固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退費乙事,然被告僅
告知確有退費,但無說明退費金額,自無違反系爭協議書第
3 條之約定。本件係因原告違約在先,故學員請求退費本屬
其得自由行使之權利,被告
縱有告知他人退費乙事,亦與是
否洩漏系爭協議書約定無關。又相關退費條件早為其他學員
所知悉,自非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後方有此訊息,從而,
被告並未違反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而令黃若恩知悉協議內
容。又被告與單家平並無聯繫,就該部分退款自與被告
無涉
。縱令被告確有違約情事,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亦屬過高等
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本院於106 年5 月4 日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之不爭執事項如
下(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
㈠、兩造於105 年11月29日簽署系爭協議書,雙方同意於105 年
11月29日終止課程契約,並由原告退還被告315,983 元,雙
方另於第3 條約定:「乙方(被告)承諾,對於本件終止合
議內容,絕對保密,若乙方洩漏任何約定或違反本協議書之
任一內容,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原告)前開第二條退還款項
之兩倍為懲罰性賠償金,絕無異議」,此有系爭協議書1 份
在卷
可證(見105 年度司促卷第21718 號卷【下稱司促卷】
第2頁)。
㈡、單家平委託黃若恩辦理課程終止相關事宜,並由黃若恩與原
告就其等二人之課程於105 年12月16日簽署系爭黃若恩終止
協議書,雙方於第2 條約定:「乙方由同班學友被告得知退
款細節,希望比照辦理」等語,此有系爭黃若恩終止協議書
及委託書各1 份
可參(見司促卷第2 頁、本院卷第24頁)。
四、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協議書之保密義務,原告自得依系
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語。被告則分
別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原告主張被告
違反終止課程契約協議書第3 條約定,有無理由?㈡、若有
,被告抗辯違約金過高,是否有據?現就本件之爭點析述如
后: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系爭協議書第3 條係約定:「
乙方(即被告)承諾,對於本件終止合議內容,絕對保密,
若乙方洩漏任何約定或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一內容,則乙方應
賠償甲方(即原告)前開第2 條退還款項之兩倍為懲罰性賠
償金,絕無異議」等節,則自上開條款之文義觀之,被告所
應保密者為終止合議之「內容」自明。再參以系爭黃若恩終
止協議書第3 條亦有相同約定,而訴外人即原告
受僱人邱俊
清於向黃若恩解釋該條款內容時,陳述:「那第3 條是一個
保密協議的一個部分,就是說這個整個的一個課程的一個終
止,要請若恩姐跟單大哥就是為我這邊做一個保密協議的一
個部分,因為其實在這個過程當中,其實很多學生們提出一
些不合理的一個要求,那也是因為我們一開始提出退款的一
個部分是因為我們不想要有這一些的糾葛,但這過程當中真
的太多這個一些狀況的一個部分,那我們沒有辦法完全依照
學生的一個要求去作一個事情的一個處理,是這樣子的一個
過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則自邱俊清上開所述,亦
可認原告係為避免其他學員知悉退款細節以免糾紛產生。此
外,原告終止系爭課程而退出相關班級即為兩造簽訂系爭協
議書之目的,且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前業已因授課問題而
與原告進行協商,並將其因曾仕強無法授課故擬退出後續課
程等節告知課程學友,此有105 年11月20日LINE對話紀錄可
證(見本院卷第42頁),又其他學員既與被告為同學關係,
理應知悉被告出席狀況,則就被告終止課程乙事實難隱瞞其
他同學。據此,探求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之內文及兩造締
約真意,
堪認單就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並終止課程契約乙事
,應不在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之禁止範圍內,是原告此部
分主張,容有誤解。
㈡、次查,本件兩造係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計算退費款項,即被
告及其女黃曉茹就已授課3 分之1 課程部分,就所逾課程堂
數乘以課程費用之7 成計費,就未逾授課3 分之1 課程部分
,則全額退費;而原告與黃若恩、單家平間如附表二所示退
款計算同附表一「經文三班」部分所示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然
觀諸被告前於105 年11月20日即已LINE通訊軟體告知
其他學友
略以:「現在確認曾老師無法授課,我已經決定後
續的課不上了。但辦公室竟然依比例計算,若以經上超過1/
3 課程時,退的錢要打七折!大家可以接受這種邏輯嗎?」
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且原告亦
自承此前曾於協商過程
中提出此種計費方式等節(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足認系
爭協議書所採比例退費方式早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前業經
被告揭露予其他學友知悉。再
參諸原告所提其與黃若恩簽署
系爭黃若恩終止協議書時,原告受僱人邱俊清僅表示:「那
第2 條的一個部分,對不對,就是得知一個退款的一個細節
,那希望去作一個比照辦理的一個部分」等語,且依系爭黃
若恩終止協議書第2 條約定亦僅載有:「乙方(即黃若恩)
由同班學友被告得知退款細節,希望比照辦理」等語,由上
開譯文及條款內容以觀,充其量僅可認定黃若恩自被告處得
知上開退費計算方式,
惟尚
難認定黃若恩係於兩造簽訂系爭
協議書後,方得知此訊息。又依
前揭譯文前後對話內容,黃
若恩亦未說明被告係何時、如何洩漏系爭協議書之具體內容
予其知悉,是尚難逕以此認定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後,另
有洩漏系爭協議書第3 條所指應保密內容之情事。
㈢、綜上,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違反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
定之情事,則其以此為由,主張被告應賠償違約金,自無足
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1,966 元,及自106 年1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兩造其餘爭點即
無庸審酌,
附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違反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
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
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證據
暨其餘爭
點部分,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一:
┌───┬─────┬──────────────────────┐
│姓名 │課程 │退費計算方式 │
├───┼─────┼─────┬────────────────┤
│陳慧珊│繫辭一班 │原課程堂數│30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88,8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6 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88,800元÷30×6 ×70%=12,432元│
│ ├─────┼─────┼────────────────┤
│ │經文三班 │原課程堂數│36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88,8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16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88,800元÷36×16×70%=27,631元│
│ │ │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 ├─────┼─────┼────────────────┤
│ │道德一班 │原課程堂數│24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66,6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12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66,600元÷24×12×70%=23,310元│
│ ├─────┼─────┼────────────────┤
│ │繫辭三班 │原課程堂數│30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96,6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25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96,600元÷30×25=80,500元 │
│ │ │ │(上課未超過3 分之1 全額退費) │
├───┼─────┼─────┼────────────────┤
│黃曉茹│道德一班 │原課程堂數│66,600元 │
│ │ ├─────┼────────────────┤
│ │ │原課程費用│24堂課 │
│ │ ├─────┼────────────────┤
│ │ │剩餘課程 │12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66,600元÷24×12×70%=23,310元│
│ ├─────┼─────┼────────────────┤
│ │傳承班 │原課程費用│10萬元 │
│ │ ├─────┼────────────────┤
│ │ │剩餘課程 │全部 │
│ │ ├─────┼────────────────┤
│ │ │退費計算 │10萬元 │
│ │ │ │(尚未開課全額退費) │
│ ├─────┼─────┼────────────────┤
│ │決策易 │原課程費用│48,8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全部 │
│ │ ├─────┼────────────────┤
│ │ │退費計算 │48,800元 │
│ │ │ │(尚未開課全額退費) │
├───┼─────┴─────┴────────────────┤
│總計 │ 315,983元│
└───┴────────────────────────────┘
附表二:
┌───┬─────┬──────────────────────┐
│姓名 │課程 │退費計算方式 │
├───┼─────┼─────┬────────────────┤
│黃若恩│經文三班 │原課程堂數│36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88,8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16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88,800元÷36×16×70%=27,631元│
│ │ │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
│單家平│經文三班 │原課程堂數│36堂課 │
│ │ ├─────┼────────────────┤
│ │ │原課程費用│88,800元 │
│ │ ├─────┼────────────────┤
│ │ │剩餘課程 │16堂課 │
│ │ ├─────┼────────────────┤
│ │ │退費計算 │88,800元÷36×16×70%=27,631元│
│ │ │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
│總計 │ 55,26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