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 告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美慧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緯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