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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