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美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