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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 9 月18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 第8 號起訴在案,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