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被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
裁判,而於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
9 月18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
第8 號起訴在案,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