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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原   告 吳方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欽隆、郭金鐘、賢泰營造有限公司、邵淮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58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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