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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相 對 人 杜珠治(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明聰(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銘碩(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佳美(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佳霙(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佳穗(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佳蓉(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李佳純(即杜瑞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修 正後並自民國106年6月16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依房屋合建契約書、土地 買賣契約書、土地買賣附帶履行同意書、合建契約讓渡證明 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 ○段3小段71、72、73、79、80、90之1(權利範圍均全部) 、78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面積計4,431平方公尺之土 地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予原告。為此,原告請鈞院迅為核發起 訴之證明,使原告得持以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登記,以 維權益。 三、經查,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係基於依房屋合建契約書、土地買 賣契約書、土地買賣附帶履行同意書、合建契約讓渡證明書 之「債權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出具使用權同意 書之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屬依法應登記者,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無從依前開規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從而,原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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