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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杜瑞奎之法定繼承人等間請求 履行合建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撤回起訴,有民國106 年6 月26日民事撤回狀 在卷可佐,已無訴訟繫屬之事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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