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乾業
代 理 人 林恩宇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杜瑞奎之法定
繼承人等間請求
履行
合建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
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
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已撤回起訴,有民國106 年6 月26日民事撤回狀
在卷
可佐,已無訴訟繫屬之事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