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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林章融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告 台北翊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爾夫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陳芳俞律師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書狀說明其主 張之解僱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 ,抑或同條第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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