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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彥廣 被   告 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 25頁)。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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