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彥廣
被 告 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上智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詳本院卷第
25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