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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萬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呂曼蓉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雙方認為有續行和解協商之必要,因而具狀請求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因認其聲 請並無由,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