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吳佳澐
蘇雅玲
蘇伊珊
蘇玟卉
曾雅絹
白景文
白景元
邱彩芬
謝佩娟 新北市○○區○○路○○○巷○○號
白松勳
李震緯
陳琇容
吳念洲
林駿皓
莊承軒
陳政威
王瑋如
萬芫銘
吳孫耀
陳美鶯
吳雅芸
羅光榮
澤瀚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吳振祿
原 告 鄒智揮
鄒智元
周詩嵐
陳惠民
吳仁德
林育鋒
黃碧娥
吳祥瑞
黃雅芝
劉郭玉珠
陳柏臣
劉蜀蘭
劉蜀渝
楊信楷
楊信佑
吳
乃安
陳麗芳
陳信帆
林秀卿
楊育成
鄭靖修
郭嶧林
吳宜恩
江昱延
康千惠
彭昭明
郭元一
陳淳汶
羅正祐
陳穎華
羅正哲
張瀞文
鄭邵陽
沈洪進
鄭麗蘭
邱華龍
陳勇言
李宛珊
陳思如
邱芃淇
葉錦雲
劉玉菁
黃詩涵
陳宥羽
王煥
諭
陳英嘉
徐振庭
劉芸均
許育綾
李宜芳
蘇盈蓉
張庭萱
楊嘉晟
陳財源
陳怡君
陳季鈴
侯冠雄
黃星瑜
許翠凌
蔡佩珊
周佩怡
李振輝
李芮真
雷智雄
劉憶蓉
薛秀菁
劉欣蕙
周士騰
林芸岑
黃絮珧
陳奕全
邱桂菊
陳盈溱
彭怡珍
洪晏勝
余靜芬
吳侑成
蔡淑君
高正南
張雅琇
李佳潾
余佩蓉
安平雲
洪興寶
謝佳伶
陳宥華
楊金雲
蘇妍熹
蘇雅蘭
蘇玉婷
陳文炫
簡月清
賴瀠子
蕭素雲
游乃正
蔡文芬
廖惠卿
陳逸燊
劉建富
鄭
惟仁
游珅呈
林添益
蕭金龍
林紫雲
李鐘露
吳文琦
卓玟翠
涂婉婷
王 凱
陳秀貞
劉文光
陳秀枝
徐建文
楊翌鈴
林敬瑜
王愈翔
秦于琇
楊洛嘉
邱淑婷
侯淑雅
侯曉雯
徐士修
陳忠誠
陳靜慈
蔡晨楠
林宜楓
洪嘉琳
周怡馨
林宜貞
徐子傑
黃宣淋
劉佩君
蘇志成
吳淑華
白羽涵
邱淑瑜
邱淑萍
邱鳳美
傅俞竣
許芸綾
洪詩筠
洪千晴
簡阿系
王誌賢
林忠宏
鍾金蘭
藍湘奇
邱發宗
黃宜榛
姜亦庭
曾國壽
張志承
蔡秉兼
蕭詩潔
林家暐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376,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9,344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90,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8,8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