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
被 告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榮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
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
翌日起十四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
院陳報,逾期即
駁回本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
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應
以書面為之,仲裁法第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仲裁協
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
聲請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仲裁;原告逾
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又仲裁係基於私法上
契約
自由原則而設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當事人間約定以
仲裁解決爭議,基於契約信守之原則,均應受其
拘束(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
參照)。且認定仲裁契約之
範圍,
非以
請求權基礎為論斷,而係以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據
(最高法院91年
台上字第46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為有限公司,
嗣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間
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原告於101
年12月29日即與被告簽訂經銷合約,為履行經銷合約,
乃以
不動產設定
擔保,並簽發發票人為北極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支票號碼KN0000000、到
期日105年10月31日、面額新台
幣(下同)6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作為擔保。
嗣於105年間,兩造間有貨款折讓及被告片面違約爭議,原
告復因被告業務代表何繼忠詐欺而購入「00000000 BC T000
Processing Unit」儀器(下稱系爭儀器),而有貨款爭議
,原告主張待雙方對帳完畢始支付貨款,並要求被告不得行
使票據權利。
詎被告逕於105年10月間向付款銀行提示兌現
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係保證票據,並非用以支付貨款,系
爭支票並無債權存在,被告自不得提示系爭支票。又被告擅
自提示系爭支票,造成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
符而
退票,損害原告之名譽、信用。
爰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之
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侵
害原告名譽、信用登報道歉,並依
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
不
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儀器之價金7,215,86
3元等語。
三、被告聲請意旨
略以:兩造間之經銷合約自103年4月1日起即
有仲裁條款之約定,約定兩造間由經銷合約所生、與經銷合
約有關,或違反經銷合約之爭議,如無法於當事人一方以書
面通知他方後30日內協商解決,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
仲裁解決。系爭支票係原告依照兩造間經銷合約最後1頁第3
條之約定所簽發,用以擔保原告應支付之貨款,原告每月簽
發600萬元之支票予被告,待原告結清前一月份應付貨款並
簽發另一張新的600萬元支票後,被告即將前一月份原告所
簽發之支票返還原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均係源自兩
造所簽署之經銷合約或與其相關,屬兩造間仲裁協議所約定
之範圍,原告自應以提付仲裁之方式解決兩造爭議。爰依仲
裁法第4條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時間內
將本件爭議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付仲裁。
四、
經查,系爭支票係為擔保兩造間經銷合約所生貨款債權,自
屬兩造間經銷合約所指「由經銷合約所生、與經銷合約有關
,或違反經銷合約之爭議」之範圍,是兩造為解決經銷合約
有關爭議,自應依仲裁程序辦理。原告雖主張系爭支票
發票
日係104年12月23日之前由原告之前身北極光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所簽發,不受兩造0生效日期自105年4月1日
迄105年12
月31日之經銷合約
所載仲裁條款之拘束
云云。惟原告
自承兩
造間自101年間起即簽署經銷合約(見原告
起訴狀第3頁),
被告並提出兩造間自103年4月1日起每年換約之經銷合約為
證,兩造間自103年4月1日起之經銷合約均載明第29條之仲
裁條款,系爭支票既係因兩造間經銷合約之爭議而起,即有
仲裁條款之
適用,原告之主張,
尚難憑採。
五、
綜上所述,兩造間經銷合約已約定仲裁條款,應以仲裁方式
解決經銷合約所生紛爭,
堪認本件訴訟之請求應受仲裁協議
之拘束。原告未依兩造約定逕行提起本件訴訟,尚有未合。
從而,被告依仲裁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命原告提付仲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