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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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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6年度重訴 字第1025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94,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28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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