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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河、楊政維、蔡惠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47,232元(計算式:1,431,520元+1,115,712 元+800,000元=3,347,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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