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河、楊政維、蔡惠凌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47,232元(計算式:1,431,520元+1,115,712
元+800,000元=3,347,2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