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俊傑
富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程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河、蔡惠凌、楊政維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分
別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及107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富
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7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彭俊傑,有
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
院查詢表附卷
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