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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俊傑       富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程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河、蔡惠凌、楊政維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分 別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及107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6日送達上訴人富 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7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彭俊傑,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 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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