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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朱英迪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游明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 參 加 人 游清富       游錫金       游忠毅       游金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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