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朱英迪
許喬茹
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游明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
參 加 人 游清富
游錫金
游忠毅
游金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