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明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4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