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王承偉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上3 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海商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判
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
外人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俊公司)請求賠償
運送貨物所致損害新臺幣4,899萬5,880元,而原告請求是否
有據,仍繫於天俊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法律關係(臺灣高
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是否成立,
堪認該訴訟為本
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