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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黃毓茹 
被      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王承偉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上3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損害賠償
  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
    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