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方寶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瑞絲商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惟未繳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