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方寶慶
被
上訴人 葛瑞絲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曹糯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繳納
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
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各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
可徵
,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