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