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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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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主參加原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居政 訴訟代理人 李孟穎律師       劉允正律師 主參加被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主參加被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參仟 捌佰陸拾捌元(訴之聲明第1項13,159,618元、訴之聲明第2項 1,4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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