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羿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因106 年重訴字第1337
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