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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因106 年重訴字第133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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