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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9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 核為新臺幣(下同)9 萬6,9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 500 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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