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羿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57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99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
核為新臺幣(下同)9 萬6,9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
500 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