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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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