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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 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5,25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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