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
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
之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5,252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