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來春
被 告 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欽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
以106 年度補字第19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足證,
揆諸上開說
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