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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作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 原   告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富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       祭祀公業李火德 法定代理人 李錦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作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 25日上午11 時0 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