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兼被選定人 李依珊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薛欽峰
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姜家康
彭子璟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律師
被 告 陳淑觀
陳慶和
前列2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永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29 日下午16 時4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