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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TIM HSU(許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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