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TIM HSU(許書銘)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